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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明确保安企业营改增纳税政策的通知

2019-02-18 14:54:09   来源:   评论:0 点击:

鲁保协〔2016〕1号

 

各市保安协会,各会员单位:

5月份,全省保安服务企业进行营改增纳税政策试点以来,各地保安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到国税部门申报,依法缴税,大部分税赋有不同程度的下降。但有一些保安服务企业反映税负增加。为此,省保安协会组织部分保安企业负责人进行调研,对保安企业营改增前后纳税情况进行测算,分析营改增纳税政策带来的影响,听取有关意见建议,去函并会同省国税局有关部门进行座谈交流。6月3日,省国税局根据省保安协会反映的问题,下发《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(九)》(附件1),明确全省保安服务公司为满足用工单位对于门卫、巡逻、守护、随身护卫、安全检查等用工的需求,将安保员派遣至用工单位,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,符合劳务派遣服务条件,可以按照《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、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47号,附件2)劳务派遣服务政策缴纳增值税。请会员单位及时与本地国税部门联系,结合实际选择合适的纳税方式,认真做好增值税的申报,依法纳税。各市保安协会要积极协调帮助保安企业做好营改增过渡工作。没有成立保安协会的,各地保安监管部门要将此通知传达到本地所有保安服务企业。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保安协会反馈。

 

附件:1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(九).doc     

      2、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、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(财税〔2016〕47号).doc 

山东省保安协会

  2016年6月8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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